作品介紹

最成長:青少年成長手冊·法律篇


作者:卞慶奎     整理日期:2014-08-18 16:21:42

本書書從法律的基本概念,我國的法律狀況講到青少年在家庭、學校和社會所受到的權益保護,使得青少年對國家法律有了一個基本的認識和了解,然后通過一系列的案例鏈接,使青少年對法律的認識更加形象化、具體化,從而更為直接的去接觸法律給他們帶來的種種保護,同時,也讓他們認識到法律的不可抵觸性。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法律教育對青少年來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作者簡介:
  卞慶奎,作家,編劇。江蘇鹽城人,現(xiàn)居北京。曾就讀于中國作家協(xié)會魯迅文學院、北京電影學院文學系。先后任《青少年與健康》《神州》雜志編輯、人民日報社《市場報》記者等職。現(xiàn)為某出版社策劃編輯。
  出版的主要作品有:《董加耕——毛澤東沒有看錯的年輕人》《只露一半——中國“槍手”生存實錄》《中國北漂藝人生存實錄》等。另,主編《第一次心跳》《我的野蠻室友》等青春讀物若干。作品多次被《北京晚報》《深圳商報》《現(xiàn)代快報》等連載,或被《青年文摘》《作家文摘》等選載。
  曾獲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百種優(yōu)秀圖書獎、首屆中國長城文學獎、第八屆團中央“五個一工程”獎等。
  目錄: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知識
  一、什么是法律
  二、法律是怎樣產(chǎn)生的
  三、法律的原則是什么
  四、法律有什么作用
  (一)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
  (二)法律的社會作用
  (三)法律的局限性
  五、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的作用
  六、法律與道德是什么關系
  第二章我國的基本法律
  一、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二、關于憲法
  (一)憲法在國家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
  (二)我國《憲法》的基本內(nèi)容第一章法律的基本知識一、什么是法律二、法律是怎樣產(chǎn)生的三、法律的原則是什么四、法律有什么作用(一)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二)法律的社會作用(三)法律的局限性五、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的作用六、法律與道德是什么關系第二章我國的基本法律一、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二、關于憲法(一)憲法在國家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二)我國《憲法》的基本內(nèi)容三、什么是民法(一)民法的基本概念(二)我國的民法四、關于刑法(一)刑法的基本概念(二)我國的刑法五、關于行政法六、關于經(jīng)濟法 (一)經(jīng)濟管理關系 (二)經(jīng)營協(xié)調(diào)關系 (三)組織內(nèi)部經(jīng)濟關系 (四)涉外經(jīng)濟關系 (五)其他應由經(jīng)濟法調(diào)整的經(jīng)濟關系七、關于訴訟法 (一)刑事訴訟法 (二)民事訴訟法 (三)行政訴訟法八、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青少年家庭生活權益保護一、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義務(二)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義務二、青少年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保護(一)對青少年財產(chǎn)權的保護(二)對青少年的人身權的保護三、青少年遭遇家庭暴力時的保護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現(xiàn)狀 (二)家庭暴力容易導致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四、青少年的繼承權保護第四章青少年學校生活權益保護一、青少年的受教育權有保障(一)父母及其監(jiān)護人應保證青少年的受教育權(二)學校應保證教育的公平性(三)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二、學校與老師應尊重青少年的人格權(一)禁止體罰侮辱學生(二)禁止學校利用學生創(chuàng)收三、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權受保護(一)食品安全(二)教學安全(三)住宿安全(四)校車安全(五)學校環(huán)境安全四、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第五章青少年社會生活權益保護一、青少年享有的法律權利(一)肖像權(二)著作權(三)專利權二、青少年參加工作要謹慎 (一)禁止雇用童工 (二)對于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三、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違反治安管理的相關概念(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種類(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六章青少年違法犯罪與預防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二、增強犯罪預防意識,杜絕不良行為 (一)不良行為的特征 (二)不良行為的種類 (三)嚴重不良行為 (四)不良行為的矯正 (五)收容教養(yǎng)(六)未成年人要有自我預防犯罪的意識三、刑事犯罪的基本概念 (一)違法與犯罪 (二)刑事責任年齡 (三)觸犯刑法的后果 (四)教唆犯罪的刑事處罰四、遠離暴力違法犯罪 (一)故意傷害 (二)故意殺人 (三)聚眾斗毆 (四)尋釁滋事五、遠離財產(chǎn)違法犯罪 (一)盜竊 (二)搶劫 (三)敲詐勒索 (四)詐騙六、遠離性犯罪 (一)什么是性犯罪 (二)少男少女間的越軌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引誘幼女賣淫 (四)如何認定性騷擾罪七、遠離毒品犯罪 (一)毒品對青少年的危害 (二)引誘、教唆他人吸毒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青少年如何抵制毒品八、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 (一)對未成年人給予司法保護的法律淵源 (二)對未成年人犯罪承擔的刑事責任的特殊規(guī)定 (三)關于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 (四)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五)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已失效,以下簡稱《決定》)的適用問題 (六)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 (七)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八)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與規(guī)定 推回自己的車也是盜竊嗎
  河南登封市的張倩(化名)和男朋友騎自己的黑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450元)出行,途中被執(zhí)勤的交警一查,原來張倩的摩托車沒有辦理行車證,個人也沒有駕駛證,交警就將其摩托車暫扣,停放在某十字路口警亭旁,讓其男友去指定的地方繳罰款。張倩趁沒人看管摩托車,就用備用匙私自開走被扣的摩托車,并通知男友車已取回,不用去交罰款了。張倩天真地認為:只要自己把車開走,交警找不到自己就沒事了。不料,執(zhí)勤的交警發(fā)現(xiàn)摩托車不見后就迅速報警,并在附近的派出所找到了張倩的男友。張倩得知東窗事發(fā),只好把摩托車又騎回那十字路口警亭旁。鑒于張倩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盜竊,被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其刑事拘留,兩天后又將她批捕。檢察院以其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張倩辯稱自己推回的是自己的摩托車,目的是為了逃避罰款,并不是推走別人的車,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但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指出,雖然本人的財物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但是竊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財物或他人實際合法占有的財物,致使國家機關或他人因負賠償責任而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應以盜竊罪論處。本案中,張倩以秘密行為竊取被行政機關扣押的車輛,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法院經(jīng)審理后,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鑒于張倩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又及時地把摩托車推來,對她做作出從輕處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倩罰金人民幣3000元。
  這起典型的案例大多的市民都站在被告人這一邊。偷回自己被扣押物品是犯罪嗎?這種事情是不是在任何情況下發(fā)生在任何人身上,都會得到“依法獲罪”的后果呢?
  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ㄒ唬┍I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
 。ǘ┍I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的占有的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
  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shù)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shù)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本案中,大家疑惑的是自己的車能否成為盜竊的對象,拿回自己的車怎么能算是“偷”。回顧案情,張倩是在車輛被行政執(zhí)法部門暫扣的情況下私自開走的。此時,摩托車被依法暫扣,占有權轉移至行政執(zhí)法部門,行政執(zhí)法部門成為摩托車的合法占有人,這種占有權受刑法保護。同時,行政執(zhí)法部門成為摩托車的合法占有人后,就產(chǎn)生了對該財物的保管責任,在保管期間財物丟失或毀損,屬于保管不當,應當在摩托車價款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換言之,因為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保管責任的存在,使得張倩的摩托車具有了“公物”的性質,這一點體現(xiàn)在法律規(guī)定上即為《刑法》第91條第2款。該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故本案中張倩被暫扣的摩托車在法律上屬于“公共財產(chǎn)”,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
  目前,我國部分大中城市都實行“禁摩”,對于違章上路的車主,一般會被公安機關扣車并要求繳納罰款。但不少的車主認為車是自己所有的,僥幸將車從公安機關扣押的場所開走,不存在偷車的故意,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其實,在現(xiàn)代社會,所有權已經(jīng)不再絕對化,而是受到公法的限制。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行為人對財產(chǎn)的所有權已經(jīng)轉移給他人或者單位,如果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從他人或者單位中取回該財產(chǎn),則意味著不僅恢復了對財產(chǎn)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這意圖屬于非法占有目的。這種情況發(fā)生在任何人身上,都會得到“依法獲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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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甚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搶劫案件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失聲痛哭,悔不該當初,同時感謝法律的寬大處理,給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11月出生于河南省光山縣一農(nóng)民家庭,初中畢業(yè)后一直在某理發(fā)店當學徒。
  法院查明,2010年6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因上網(wǎng)無錢,在光山縣某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對面巷子里,以語言威脅及輕微暴力的方法當場劫取該校學生何某的人民幣45元。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動請何某一起吃飯,從中支付費用10元,飯后又帶何某到該鎮(zhèn)某網(wǎng)吧上網(wǎng),何某借機報案,該鎮(zhèn)所在派出所民警在該網(wǎng)吧內(nèi)將潘某某抓獲,潘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將剩下的22元錢退還給被害人何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案發(fā)后,被告人將部分贓款退還給被害人,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自愿認罪,法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親屬積極為其繳納了罰金,對其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一般,同時,被告人作案時處于青少年時期,仍應教育、挽救和感化。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ㄈ┣迷p勒索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chǎn)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復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chǎn)。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chǎn)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2010年3月,蘇州先后有15名女教師報警,稱收到了內(nèi)有和陌生男子性愛圖片的信件,每位女教師均被要求在5天之內(nèi)匯款3000元到指定銀行賬號,否則裸照將被貼到校門口。
  大量敲詐信件的出現(xiàn)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視。經(jīng)偵查,警方發(fā)現(xiàn),同年3月,南京、上海、蘇州均有女教師收到了類似的敲詐信件,信件內(nèi)容和敲詐照片基本相同。
  警方很快抓獲了暫住于浙江義烏的犯罪嫌疑人何某。何某在法庭上供認,他分別向南京、蘇州、上海等地郵寄了44封敲詐信件,其中,南京20封,蘇州15封,上海9封。
  法院查明,2010年3月期間,被告人何某將從網(wǎng)絡下載的女教師頭像照片與淫穢照片通過電腦進行修改拼接,打印后附信分別郵寄給三地共計44名女教師,以將淫穢照片公開為要挾,要求44名女教師分別匯款2000元或3000元至指定銀行賬戶上,共計勒索人民幣10?3萬元。至案發(fā),44名被害人均未向被告人匯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減輕處罰。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四)詐騙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1?借熟人關系進行詐騙
  此類詐騙往往是冒名頂替或以老鄉(xiāng)、朋友的身份進行詐騙的。而受害人往往礙于面子或出于“哥們義氣”,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尋訪看作一種榮耀,而“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繼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為名進行詐騙
  當前,此類詐騙案件有上升的趨勢,F(xiàn)在有些同學出去做兼職、家教等,就可能會遇上這種情況。而此類騙子就是利用同學急于找到好的兼職、家教的心理,以招工點、兼職家教介紹所等名義進行詐騙或利用同學們作為其兼職勞動力,從中大撈一把。
  3?以特殊身份進行詐騙
  此類騙子多以社會上的“能人、名流”的名義進行詐騙,如謊稱自己是導演、公安人員、商人、氣功大師等,抬高自己身價,對找工作等難辦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決。這類詐騙手段較為單一,較易識破。
  4?以遇到某種禍害急需別人幫助的身份進行詐騙
  從目前來看此類騙子多以走失的或財物丟失的學生、災區(qū)群眾、落難者等名義進行詐騙。事實上,這種詐騙手段大都比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識破。
  5?以小利取信,進行詐騙為實
  此類騙子極為狡猾,采取欲擒故縱的方法,先以曾許諾的利益予以兌現(xiàn),讓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讓你在絕對信任和不知不覺中蒙受重大的損失,此類詐騙計劃周密、發(fā)現(xiàn)不易,危害性較大。
  2000年2月至4月間,被告人劉劍在“雅寶”網(wǎng)站發(fā)布銷售二手愛立信768型、二手摩托羅拉V998型、328型和諾基亞8810型手機的信息。5月至6月間,有人在“雅寶”網(wǎng)站看到被告人劉劍發(fā)布的信息后,通過電話等方式與其聯(lián)系,欲購買其中摩托羅拉V998型、328型和諾基亞8810型二手手機。此時,劉劍手中并無上述型號手機,但劉劍卻隱瞞真相,主動與求購者聯(lián)系,稱其叫“劉福全”“劉華”,讓求購者先匯過款來,收到款后馬上用特快專遞將手機寄給求購者。為了提取到求購者的匯款,被告人劉劍冒用其父“劉福全”的名字分別在中國銀行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支行大樓儲蓄專柜、新開路儲蓄所,中國建設銀行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支行開設了4個賬戶。當求購者將買手機的錢匯過來后,被告人劉劍即將款提出,卻對為求購者郵寄手機之事置之不理。從2000年5月至6月間,劉劍采用此手段先后騙得山西太原市白某1600元,內(nèi)蒙古包頭市肖某2000元,山東省泰安市王某1650元,江蘇省連云港市孫某2250元,南京曾某2100元,江蘇省常州市王某1600元,天津市徐某1650元,福建省永安市鐘某500元,總計騙得13350元。
  2001年,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劍犯詐騙罪向宣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劉劍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但辯稱他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沒有用虛假的事實詐騙他人錢物,其行為屬民事違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其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沒有異議,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劍此前曾與8人做過二手手機的交易,都如約履行,且以其父真實身份在銀行設立賬號;與本案的8名求購者交易時,雖然手中無現(xiàn)貨,但其積極組織貨源,說明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在網(wǎng)上發(fā)布的銷售二手手機的廣告信息,求購者沒有任何誤解;被告人沒有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被告人劉劍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是民事上的違約行為。
  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劉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未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錢財,其行為應屬民事違約行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劍雖然在此前曾與他人做過二手手機的交易且如約履行,但他卻在發(fā)布廣告信息結束后的5、6月份,在手中根本無貨的情況下,主動與本案8名求購者聯(lián)系,謊稱收到貨款后即付貨,其行為顯系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當他提出貨款后,便斷絕與求購者聯(lián)系,既不告知求購者無貨,又不給退款,說明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shù)哪康模湫袨椴环厦袷逻`約的特征,而屬于刑事詐騙,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劉劍收到貨款后積極組織貨源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本案中的證人證言不符,也無其他證據(jù)可以證實,故此辯護意見也不能成立。據(jù)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宣判后,劉劍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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