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一本簡明的社會正義理論讀本,全書分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講述社會正義思想的起源——希臘哲學的轉向; 第二部分,講述社會正義思想的發(fā)展——休謨、霍布斯、康德等人對社會正義理論的探索;第三部分,講述社會正義思想的現(xiàn)狀——馬克思與羅爾斯的社會正義理論。 全書內容緊湊,全面展現(xiàn)了這一學科領域的研究的主要成果,行文并不呆板,作者把自己的思考穿插其中,對每種思想的脈絡都加以清晰明確的解釋。 作者簡介: 胡波,1967年生,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博士,F(xiàn)任重慶社會科學院哲學與政治學所所長、研究員,中國價值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馬克思主義哲學、政治哲學和社會正義論。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馬克思的社會正義思想研究”,著有《社會理想境界研究》。 目錄: 導論社會正義的思想追尋 第一章古希臘哲學的轉向與政治哲學的開啟 第二章兩種正義理論:德性正義論與契約正義論 第三章作為公平與法制的社會正義體系的奠立 第四章社會正義論視域中的政體問題探討 第五章從利己心到公利心——休謨的情感主義正義論 第六章自由的維護與限制——康德的自由主義正義論 第七章功利與權利的結合——密爾的混合論正義觀 第八章資本主義社會的非正義性——馬克思的批判正義論 第九章作為公平的正義——羅爾斯的制度正義論思想 第十章馬克思與正義——在論辯中重構馬克思主義正義論 一、功利主義思想及其批判 1.從自我功利主義到總體功利主義 西方最早的功利主義思想出現(xiàn)在古希臘,即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所批判的那種簡單而粗陋的自我功利主義。這種功利主義將自我利益視為正義的標準:有利于自我利益的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非正義的。按照這個“正義”的定義,那么對統(tǒng)治者或統(tǒng)治者集團而言,有利于統(tǒng)治者利益的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非正義的。而統(tǒng)治者往往掌握著國家的立法權,他們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將自身利益標準合法化、強制化,于是統(tǒng)治者的利益也就成了社會普遍通行的正義標準。所以從自我功利主義出發(fā),最后得出的一個結論就是:強權即正義,正義就是強者的利益,這實際上是將正義建立在了社會特定利益標準的基礎之上。如果特定的自我利益可以成為正義的標準,那就意味著不同的特定利益就有不同的正義標準:強者有強者的正義標準,弱者有弱者的正義標準,統(tǒng)治者有統(tǒng)治者的正義標準,而被統(tǒng)治者也有被統(tǒng)治者的正義標準。標準成了因人而異的,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對普遍統(tǒng)一的正義標準的尋求。人們之所以要建立普遍的正義,是為了合作互利的目的而需要約束對他人的侵害行為,從而需要培養(yǎng)人們超出狹隘的自利欲望而對公利和他人利益的關切與尊重。如果正義以自我利益為原則,非但不能發(fā)揮上述兩種積極作用,而只會更加激發(fā)和助長人們的自私自利之心,從而助長人與人之間的分裂與對抗。因此古代的自我功利主義本質上是反正義的,它背棄或歪曲了普遍必然性正義的本意與目的,從而也就否定和取消了正義本身。 近代的思想家們對古代的自我功利主義進行了重要的改造,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將自我功利原則改造、修正并提升為一種整體功利原則。所謂整體功利原則,就是將社會整體的最大幸福作為我們追求的最高目標,同時也是全部道德與正義的根本依據所在。凡是有利于增進整體幸福的行為,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非正義的?傮w幸福取代自我幸福成為正義的功利標準,這就是近代功利主義與古代功利主義的根本區(qū)別所在。正如密爾所指出的那樣:“功利主義者以幸福為標準定行為之正當,并非指行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關的人的幸福。”這種以整體功利為原則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休謨。休謨首先指出了正義是以效用為標準的,社會效用是構成道德的主要部分——正義的基礎。正是因其對增進人類公共福利的必要用途,正義才得以產生與存在。因此正義并非憑空而來,而有其經驗事實的根源,“只是因為它對于人類的福利有那樣一種傾向,并且也只是為了達到那個目的而做出的一種人為的發(fā)明”。休謨從正義產生的客觀原因與目的中得出正義的公共效用標準與依據,這就為近代的整體功利主義思想奠定了基礎。 邊沁通常被看作是近代功利主義思想的創(chuàng)始人和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他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被視為近代功利主義的核心思想與基本觀點。邊沁的主要思想是:要以社會整體功利的最大化作為我們追求的根本目標,這也是社會道德的根本依據所在。他的理由是:利益、功利作為人類幸福的基礎和快樂的根源,構成了人類行為的唯一動機與目的,因此功利標準也就應成為人們行為正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邊沁的意思就是說,既然功利是構成幸福的基礎,而人人都追求幸福,那么社會以追求全部功利總量的最大化為目的就是最正當不過的了。邊沁主張的這個功利標準又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他認為功利最大化原則就是我們判斷社會制度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而不贊成將權利原則作為判斷社會正確與否的標準。在他看來,不存在道德權利,所有權利都只是法律的產物,而與道德上的“應當”與“必須”無關!皺嗬欠傻漠a物,而且只是法律的產物;沒有法律就沒有權利,沒有與法律相反對的權利,沒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權利!边@就意味著權利只是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具有道德必然性;權利原則是純粹的法定原則而與道德無關,因此它不能作為判斷社會制度正確與否的標準和依據。通過對“權利”的非道德性理解,邊沁就將功利原則與權利原則徹底地對立了起來。 2.羅爾斯對功利主義的批判 邊沁功利主義的根本問題就在于它有否定個人利益與權利的非正義傾向,對此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提出了他的駁斥與批判。在羅爾斯看來,功利主義的嚴重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功利主義僅以社會整體功利的最大化為唯一的目標和標準,這就意味著它不關心整體中的每一個人是否得其所應得,只要總和利益做到了最大化就被視為正當的。甚至為了整體功利的最大化,它可以剝奪與侵占一些個人的應得利益,只要這樣做有利于增加社會功利的總量。即“用一些人的較大得益補償另一些人的較少損失,或更為嚴重些,可以為了使很多人獲得較大利益而剝奪少數人的自由”。這種整體主義實際上取消了個人的獨立地位,而以社會總和的功利目的取代了普遍的個人利益與幸福目的,也就取消了在獨立的個人之間公平分配功利的問題。 其二,功利主義只主張功利原則而否定或反對權利原則,這就使它為了功利最大化目的而可以侵犯與剝奪個人的權利。權利之所以是必要的,就在于它確立了每個人在社會上得以生存與發(fā)展的基本保障,同時也劃定了人與人之間及國家對個人的行為正當性的界線。如果沒有這樣的強制性界線,就會造成人們之間普遍的相互侵害,人們就不可能合作互利,而試圖通過普遍的合作互利而實現(xiàn)普遍的自利目的也就沒有可能。因此權利實際上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它來自于人的自我存在與發(fā)展這一根本目的的要求,因此具有了道德的價值意義。正是有了道德權利在先的存在,才需要用法律的強制形式加以維護。所以對權利的保護就應成為一個普遍的道德原則,作為評判社會制度正當與否的標準。而功利主義以功利原則取代和否定權利原則,就有使人們追求自身幸福生活的基本社會保障遭到破壞的危險。 其三,功利主義不足以產生和培養(yǎng)出社會普遍的正義感,而正義感是維系在正義原則指導下建立的社會基本結構的情感基礎。正如前面我們所提到的,邊沁式功利主義對公平與個人權利的觀念都加以消解與否定,它當然也就不可能有助于人們形成對公平、權利等的尊重與關切之情。如果僅以社會的功利總量最大化為目的,上述正義感的培養(yǎng)就是不需要的,我們唯一需要的只是對功利總體的關切。羅爾斯對近代功利主義的批判恰恰表明,總體功利最大化不應是唯一的目的與標準,而且也不能是最根本的目的與標準。 二、重釋“幸福最大化”原則 密爾與邊沁同屬于一個大的時代,他雖然并不了解羅爾斯后來對功利主義的批判,但他也意識到了邊沁的功利主義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對密爾來說,“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笔且粋根本的道德原則,但邊沁的闡釋過于狹隘和簡單化,因此需要做出不同于邊沁的一些新的闡釋,以使“幸福最大化”真正成為一個可接受的根本道德原則。 1.最大幸福與幸福的概念 密爾首先對“最大幸!备拍钸M行了新的闡釋。在邊沁那里,“最大幸!北缓唵蔚氐韧凇吧鐣偭康淖畲蠡保懊恳粋人的幸!蹦康囊簿捅弧吧鐣傮w的幸!蹦康乃〈。但在密爾看來,“最大幸!辈荒芎唵蔚氐韧凇翱偭孔畲蠡保鼞有“最大普遍化”的含義,即“最大普遍的幸福”。在幸?偭康淖畲蠡c普遍幸福的最大化之間是存在著差異的:前者的落腳點是總體的幸福,而無須考慮普遍化的問題,而后者的落腳點是每個人的幸福,它必須考慮普遍化的問題。幸?偭康脑黾优c幸福普遍性的增加并非一回事。如此一來,“最大幸福”實際上就包含了兩個方面:總量幸福的最大化和普遍幸福的最大化,而密爾似乎更傾向于將后者作為最終極的目的。他說:“絕大部分善的行為并不是針對整個世界的福祉,而僅是為了個體的利益——這是形成整個世界的善的基礎!睕]有每個人的幸福即普遍的幸福,就沒有整個世界的善,整個社會的善是以普遍幸福為根本依據而不是以幸?偭繛楦疽罁。基于上述對“最大幸!钡男碌睦斫猓軤柧吞岢觯骸敖邮芄蜃畲笮腋T頌榈赖碌母,就需要堅持旨在促進幸福的行為是正當的,反之是不正當的這一信條。”這實際上就是把經過重新闡釋的“最大幸!币廊划斪鞯赖碌牡谝辉瓌t或根本依據。它所要求的就是,一個社會的制度建構必須以增進社會的最大幸福為宗旨,政府應是促進人民最大幸福的工具。密爾還強調,這個第一原則始終是以人本身的“永久利益”為根本目的的,功利不只是眼前利益,還包括人的長遠利益!斑@里所謂功利必須是最廣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 密爾跟邊沁都把幸福當作人的利益即自身之善來看待。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密爾對此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辨析。密爾認同邊沁對幸福的定義:“幸福是指痛苦的免除,不幸福是指快樂的喪失”,但在此基礎上他又指出,人跟動物的不同就在于,人的快樂不只是有低級的肉體快樂,他還有高級的精神快樂,因此快樂作為幸福的定義就包含了肉體與精神兩方面的滿足。人們之所以認為功利主義是“豬”的哲學,這是誤解了功利主義對“幸!钡睦斫狻0凑彰軤柕目捶,人是具有高級官能的,因此人不會滿足于豬或動物式的低級快樂,而更渴望的是作為人才能獲得的高級的精神快樂。精神快樂帶給人的滿足感遠遠大于肉體的快樂,因此人一旦擁有了精神的快樂之后,他是不會輕易放棄這種快樂而把自己降到動物的水平上,而僅以追求肉體快樂為滿足。正像有知識的人都不肯成為傻子,有情感有良心的人不肯變得自私和卑鄙一樣。所以,“做一個不滿足的人,總比作一個滿足的豬要好些,做一個不滿足的蘇格拉底,總比做一個滿足的傻子要好些”。因此人的幸福與否根本上還取決于其精神需要的滿足,而精神之善又是與人內在的品德與智力相聯(lián)系的。人自身品德和智力的提升,是人獲得自我精神快樂的必要條件。在密爾看來,社會既以促進人的幸福為目的,就要致力于人們的道德與智力的提升!皩θ魏握沃贫葋碚f,首要問題就是在何種程度上它們有助于培養(yǎng)社會成員的各種可想望的品質——道德和智力的品質”,“所以政府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優(yōu)點就是促進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 2.意志自由的幸福 密爾指出,意志自由是人的精神幸福的重要的構成部分,是人類福祉的“首要因素之一”。 所謂意志自由就是個人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進行合理選擇的能力。在密爾看來,意志自由對于人的幸福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凡是在不以自己的意志卻以他人的傳統(tǒng)或習俗為行為的標準的地方,那里就缺少著人類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缺少的這個因素同時也是個人進步和社會進步中一個頗為重要的因素!边@其中的道理就在于,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因理性本質及其意志自由而成其為人,即人可以超越外在自然律的束縛,從自我理性出發(fā)來為意志頒布律令,即由人自身內在的理性來決定人的行為,這種根本意義上的自由能力正是人與動物的根本區(qū)別所在。換言之,人擁有理性這種高級能力,便必然會有發(fā)揮和實現(xiàn)自身這種高級本質能力的意欲,并會因之而獲得莫大的滿足和快樂。人的理性本質又要通過其自由意志而體現(xiàn)出來。因此自由意志是實現(xiàn)人的理性本質的必要途徑,它也就是構成人的幸福生活的重要部分。密爾進一步指出,人只有在不斷的自主選擇與自我決定的實踐中,才能更好地發(fā)展自己的個性并提升自己的自由能力,人的內在品性與能力才會不斷提高,人也才會提升自己的道德價值,從而也使人能夠更加完善?梢娨庵咀杂墒侨说淖晕彝晟频那疤岷突A。并且隨著個人品性的提高和價值的增加,他對別人也就更有價值,社會擁有這樣的個體越多,就越充實和發(fā)達,因為“國家的價值,從長遠來看,歸根到底還在于組成它的全體個人的價值! 意志自由的一種具體表現(xiàn)形式就是思想言論的自由。密爾繼承了康德強調思想言論自由的有關思想,主張必須允許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存在,其理由就在于它們有助于社會整體理性水平和智力水平的提升,從而對于促進人類的精神幸福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充分而平等的對話與討論,真理才得以顯現(xiàn),并發(fā)揮其對實踐的良好效用,在此意義上,人類的一切其他重要福祉的獲得,都有賴于思想言論自由這種“精神福祉”的存在。密爾因此又認為,思想言論自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民主的缺陷與不足。在民主政治中,社會公共事務決策過程遵循的是民主的多數原則,但多數人的意見不等于就是真理,真理常常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很多時候多數人的意見并不是出于真正的理性思考,而不過是基于某種狹隘的私利之欲的錯誤決定。并且,單憑人數的多少來決定某項社會政策,即使體現(xiàn)了多數人的利益,它也有可能會損害到少數人的利益。因此在民主決策之前應當有充分而自由的對話與研討,通過不斷的辯論真理才得以突顯出來,而使人們認識到它們,并對人們的思想逐漸產生影響,最后才能有助于扭轉整個社會的思想傾向。其實每個時代的思想啟蒙過程,正是這樣一個從真理只為少數人知曉和贊成,到逐漸為大多數人知曉和贊成的演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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